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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役的法律界定与历史现实:从《罗马规约》到人口贩卖数据

来源:文学伦理边界 / 时间:2026-11-01

性奴隶简称性奴,指被强迫进行性交,以满足控制者淫欲,被视为泄欲工具的人。素材称,古代贵族、统治者常有性奴隶,来源包括被流放的罪犯、因年幼家贫遭父母卖身为奴隶者,以及因生存条件不利或家族官员升迁而投身富贵商人或皇室的宫女和奴婢;也有人因战乱被己方军人或敌军带走变成战俘,转而被分配给有军功的军人或军阀,或遭人贩子拐卖而变成奴隶。一般奴婢也常会被主人性侵犯,成为性奴隶;但有不少女奴因此受到主人特别宠幸或生下儿女的宠婢,有可能成为妻妾,也有可能不会。战俘也常会被视为性奴隶,亦有人拐带儿童充当性奴隶,强逼他们卖淫或供自己或他人淫欲。

国际法框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危害人类罪(Article 7)包含“奴役”(Article 7.1.c)和“性奴役”(Article 7.1.g),即“广泛的、或系统的直接攻击民众”。规约也规定性奴役是战争罪,包括日内瓦公约条目中规定的在国际武装冲突(Article 8.b.xxii)和间接国内武装冲突(Article 8.c.ii)的情况;但对于战争罪,法庭明确排除了相关犯罪在“国内不稳定与动乱,例如冲突、孤立、零星的暴力和其他类似的性质”等情形(Article 8.d)。罗马规约没有明确定义性奴役,但将奴役定义为“使用有关任何或全部的有关拥有人身所有权,包括在贩卖人口中使用这种权利,特别是女人和小孩”(Article 7.2.c)。马克·克拉姆堡称,性奴役是一种奴役的特别形式,包括限制某人的自主权、活动自由、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该犯罪包括逼婚、家庭奴工和其他胁迫性劳动,并最终包括强迫的性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强奸,后者是侵犯完成,性奴役构成持久的侵犯。性贩卖是一种人口贩卖,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胁迫或虐待的方式征集、运送、交换、收容、或是接受人口;它不仅是人口贩卖的形式,而且在人口贩卖比例中估算不一,是单单为性奴役而进行的人口贩卖。

历史与战争中的性奴役

素材称,强迫卖淫是否可以被视为性奴役,是重要问题之一。“强迫卖淫”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出现,但缺乏足够的理解和应用,通常指代控制他人、强迫进行性交易。欧洲对卖淫本质看法存在分歧;瑞典、挪威、冰岛的法案认为所有卖淫行为都是剥削性的,禁止有偿购买性交易;荷兰和德国则将卖淫视为被认可的职业。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根据该公约,签署国必须履行三个责任:禁止非法交易、规范管理和检查手段、以及对被交易人口的社会办法。逼婚指代婚姻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问题上并没有选择的自由权利,逼婚是性奴役的一种形式。素材还提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2001年判定强奸和性奴役为反人类罪;在福查1992年4月被攻陷后,当地穆斯林妇女遭到波斯尼亚塞族士兵、军警系统性、大规模性的团伙强奸、虐待、性奴役,起诉书第一次以虐待和奴役的形式调查性侵犯,并以反人类罪起诉。三名波斯尼亚塞族男士强奸福查穆斯林妇女和女童(有的年仅12-15岁)罪名成立;两名男士被控将妇女和女童关入禁闭室,进行性奴役,判定罪名成立。许多妇女都相继失踪。

人口贩卖与儿童性剥削

关于性奴役受害人的估算结果不一。素材显示,2001年国际移民组织估算为400,000人,联邦调查局估算为700,000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算为175万人。商业性儿童性剥削包括雏妓、儿童色情、儿童色情旅游、以色情为目的的儿童人口贩卖,或是其它形式的儿童性交易。反商业性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宣言于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定义商业性儿童性剥削为“是成人实施的,以金钱作为报酬,对儿童或第三者的一种性虐待形式。儿童成为性目标和商业目标”。素材提到,印度联邦警方称在2009年,他们认为印度有120万名雏妓;CBI的报道称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协助的研究和调查估算在印度有40%的娼妓是儿童;泰国卫生系统研究院报道称雏妓中占泰国全国卖淫活动的40%。2010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称印度“正在成为”大规模雏妓的“中心”,法院建议建立特别调查部门来解决这个日益恶化的问题。2007年,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估算全印度约有280万性工作者,其中35.47%在18岁前进入该行业。一篇报道估算每年约有5,000-7,000尼泊尔女童被拐入印度城市红灯区,许多女童年仅9-10岁。

性奴役的法律界定与历史现实:从《罗马规约》到人口贩卖数据

性奴役是被强迫进行性交、被视为泄欲工具的人;《罗马规约》将奴役和性奴役纳入危害人类罪,并将性奴役列为战争罪,但未明确定义性奴役。文章还显示,性奴役与战俘、拐卖、强迫卖淫、逼婚和儿童性剥削等相关,人口贩卖受害人估算不一。

什么是性奴役?

文章称性奴隶指被强迫进行性交、以满足控制者淫欲并被视为泄欲工具的人;克拉姆堡称性奴役包括限制自主权、活动自由和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罗马规约》如何规定性奴役?

规约将“奴役”和“性奴役”列入危害人类罪,并将性奴役规定为战争罪;但未明确定义性奴役,只将奴役定义为使用拥有人身所有权,包括在贩卖人口中使用这种权利。

性奴役受害人的估算有哪些?

2001年国际移民组织估算为40万人,联邦调查局估算为70万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算为175万人;文章称估算结果不一。